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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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5]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了使学校的学术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学校原来学术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汇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

  学校鼓励各教学部门积极组织学术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

  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术活动要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方向和专业建设展开,人文社会科学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

  (一)学校、学院、系、部等部门组织和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各种学术会议。

  (二)学校组织承办的山西经济高峰论坛、财经论坛、每周一讲等学术活动。

  (三)学校教师经批准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四)学校批准的各院、系、部等部门自主举办的学术报告。 

  (五)学校教师参加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术会议的审批与举办

  (一)校、院、系、部组织和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1年经学校科研处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举办,相关会议费用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资助费用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校、院、系、部等部门组织和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半年经学校科研处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举办,会议费由学校根据会议规模确定,学校资助会议经费一般不超过2万元。

  (三)各院、系、部等部门组织和举办小型学术研讨会,须提前1个月经科研处上报主管科研副校长,经批准后举办,相关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院、系、部等单位采取以会养会方式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校外学术会议指学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必须持有入选论文通知书或会议邀请函,所有会议相关费用一律由参会者所在单位承担。

  (二)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由本人持会议邀请函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报销额度和内容由学校确定。

  (三)凡获准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内学术会议的人员,需将会议的全部资料交所在单位资料室存档,并将会议内容在校内一定范围做学术报告后,方可在所在单位报销相关会议费用。

  第六条 学术报告的管理

  (一)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学术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

  (二)学校的在职高级职称教师必须按照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学术报告任务,学校按照各教学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三)外请专家举办学术报告,专业课教学单位每学年6次;公共课教学单位每学年4次。院级学术报告参加听讲人数不少于150人;系、部级学术报告参加听讲人数不少于100人。

  外请专家必须是所讲内容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是所在单位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四)各院、系、部等部门每次举行校内学术报告前必须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报告审批登记表》,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举办。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张贴学术报告海报,做好学术报告内容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整理报告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备案,方可在学校科研处报销学术报告费;学校鼓励各院、系、部在本单位自主举办各种学术报告,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五)学校举行学术报告的学术报告费支付标准:国内著名专家(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每次2000元,国内著名学者、专家(博导)每次1000元,省内知名教授、专家每次500元,副教授每次200元。校内学者完成岗位职责内的学术讲座不付报酬。外请专家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承办学术活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学术团体管理

  (一)学校鼓励在职教师、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团体。

  (二)学校在职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团体,经学校同意,会员费由学校学术活动经费中支付。

  (三)以学校名义参加省级以上学会的团体会员费由学校学术活动经费中支付,个人会员费由个人负担;担任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国家级研究会、协会、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国家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个人会员费由学校学术活动经费中支付。

  (四)在国家一级学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国家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学校在职人员参加国内的相关学术活动,凭会议通知经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后参会,会议相关费用由学校学术活动经费支付。

  (五)本条所述相关费用由科研处负责审批报销,特殊费用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六)加入国际、国内、省内各种学术团体以及担任各种学术职务的人员需将相关材料在科研处备案,方可遵照本办法享受各种权利。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学术活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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