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首页 >> 管理制度 >> 校内文件 >> 正文

 

                                                 


晋财大校(2009)3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学研究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科学研究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内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员工、返聘、双聘、特聘学者及学生以学校名义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教育改革研究等各类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技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研成果内容
  (一)学术论文
在国内外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
  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
  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三)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诗歌、散文、小说、书法、绘画等。
(四) 发明、专利及软件
1、发明。是指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2、专利。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
3、软件。指通过鉴定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的、用于指挥计算机进行计算、判断、处理信息的程序系统或设备。
(五)教材
对学生所学课程规范介绍有关讲授内容的公开出版成果。包括统编教材和协作教材。统编教材是指由教育部规划或招标编写的、具有明确标示、公开出版的教材和教育部推荐、具有明确标示、公开出版的教材;协作教材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高校合作编写并公开出版的教材。
(六)项目研究报告
  1、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立项、鉴定或评审、验收的基础理论研究报告、应用性或开发性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通过省部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立项、鉴定或评审、验收的项目研究报告。
3、通过学术团体包括各级学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非学术性团体包括协会、联合会立项、鉴定或评审、验收的项目研究报告。
4、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横向项目通过鉴定或评审、验收的项目研究报告。
  第五条 科研奖项
(一)国家级奖。以国家名义颁发的科研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教育部奖。以教育部名义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优秀教材奖等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
(三)省部级奖。以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科研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研究推广应用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
(四)山西省教育厅颁发的各类科研奖项。包括高校科技进步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五)学术团体奖。指各级学术团体颁发的科研奖项。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的学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奖。
(六)其他奖。指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非学术性团体颁发的科研奖项。包括国家级、省级协会、联合会设立的各类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科研成果登记、备案
  (一)学校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建立教职工科研档案,同时在学校科技处进行科研成果的登记备案。
  (二)科研成果登记备案的时间、程序与要求
  1、登记备案时间:每年7月中旬(报送当年1-6月份成果,补报上年漏报的成果);次年1月中旬(报送上年7-12月份和上年1-6月份漏报的成果)。
  2、登记备案程序: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鉴定、结项后,由本人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予本单位科研秘书,由科研秘书通过学校的科研网络管理系统汇总报送全部学术成果,同时将成果原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科技处,经科技处复审无误后,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的成果编入当年的《山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年度报告》。科技处不受理成果的个人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论文类成果附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著作类成果附原件2份、获奖类成果附复印件1份、项目类成果附原件3份。原件及复印件送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教师科研成果资料库备案、存档。
4、“双肩挑”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学术职务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收集、登记、备案。其他人员的科研成果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备案工作。
  (三)由于时滞等原因未能在本年度登记、备案的成果,可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按相同程序登记、备案。
  (四)登记、备案后的科研成果材料将转入本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责任制、评选科研先进单位和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五)未在本单位和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及相关信息,学校在相关考核、评审工作中不予承认。
(六)具有下列情况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备案。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未提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用性成果鉴定证明材料的。
4、提交成果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备案的。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需要进行认定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5]4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9-07-10]

版权所有:山西财经大学科研部      联系我们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40号 邮编:030006
晋ICP备0500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