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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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研为学科建设服务”“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科研竞争力,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每两年评审一次,名额不限。
  第三条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获奖者必须是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编、在职教师,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按时完成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工作中具有一定建树。
按时完成教学工作量,特指完成本人申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类别时该类别所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政治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治、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具有良好的科研职业道德自律精神,学风严谨、正派,在科研工作中能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科研成果突出。

  第六条 业务条件
  在两年内,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之一者,可获“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奖。
  1. 在我校认定的国际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6篇以上学术论文)。
  2. 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并按时完成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我校认定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3篇以上学术论文)。
  3. 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并按时完成一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6篇以上学术论文)。
  4. 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并按时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按时进入学校账户(人文社科类项目获得3万元以上经费,自然科学类获得12万元以上经费),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6篇以上学术论文)。
  5.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并按时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9篇以上学术论文。
  6.独立完成由正式出版发行的15万字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一部(版权页标有“著”的字样),或参与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A)发表本人专业领域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B)发表本人专业领域6篇以上学术论文);
  7.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一项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国家级课题包括:
  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教育部正式立项课题,包括: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3.国家人事部中国博士后基金课题。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省部级课题包括:
  1.山西省软科学课题、山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山西省归国留学人员基金资助项目;
  2. 国务院各部委正式立项课题;
  3. 山西省教育厅正式立项课题,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社科基金项目、科技发展项目、山西省青年学科带头人基金资助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国家级杂志按《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杂志,均不含增刊;均须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均指第一作者。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学术著作与教材是指:
  1.学术著作应属于本人专业研究领域范围,内容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著作出版后两年内,学术界引用次数达到3次以上,并在本我校认定的国家级杂志发表1篇以上书评;
  2. 教材特指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办法

  第十一条 凡申请“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奖的教师,必须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将《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类科研成果原件)一并送交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认定。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对学校认定的“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人选,在全校公示两天。
  第十四条 对公示结果没有任何异议的人选,学校正式认定为“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标兵”,在当年度教师节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标兵”的评选在每两年后的3月份进行,在评选年度的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晋财大科字[1998]4号关于《山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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