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考核评审办法

首页 >> 管理制度 >> 校内文件 >> 正文

 

晋财大校[2003]62号

  根据《山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晋财大党[2003]1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各单位的科研主体意识,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和合理的科研梯队,营造学术氛围,提升科研质量,强化科研团队优势,加强科研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学校决定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每年一度的科研量化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评审的对象

  考核评审对象为有专职教学队伍的教学单位(学院、系、部)。

  第二条 考核评审的目的和要求

  每年一度的科研先进单位考核评审,是学校科研管理中以评促考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具有专职教学队伍的教学单位,均必须参加本年度科研先进单位考核评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对科研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重奖;对不参加考核评审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条 考核评审的原则

  1.科学性。考评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规范、便于直接比较,考核程序力求简单方便,科学合理。
  2.真实性。各种考评数据以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为准,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3.公开性。考评指标公开,考评形式公开,考评结果公开,评优奖励公开。
  4.公平性。 对各单位的考核,统一使用同一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努力实现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公平。

  第四条 考核评审的指标体系

  (一)数量指标
  包括:本年度发表的论文数量;出版的专著数量;各类立项课题数量;横向课题经费的多少;本年度各类课题申报数量;举办的学术活动次数;组织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次数及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次数;获国家专利(发明型)数量;申报省部级以上各类奖项数量;本单位在创收经费中用于科研的投入数量;
  (二)质量指标
  包括:各类获奖科研成果;论文转载和引用情况;本单位教师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被政府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情况;科研梯队建设;本单位科研骨干在全国与全省的学术地位。

  第五条 各项指标记分计分标准及单位年度科研得分计算

  1、科研数量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8)
  2、质量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9至附表11)
  3、单位年度科研得分计算公式(见附表11)
  本单位年度科研总分=科研数量得分(见附表1至附表8的总和)+科研质量得分(见附表9至附表11的总和)
  单位年度科研人均得分计算以在册教师的职称为标准进行计算,标准为:讲师为1个标准计分单位;副教授为1.5个标准计分单位;教授为2个标准计分单位,助教不作为计分单位,但其科研成果计入本单位科研总量计分。本单位科研总得分除以折算后的标准计分单位即单位年度人均科研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年度人均科研得分=科研总得分/本单位折合后的标准计分单位

  第六条 考核评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各类科研成果考核的时间为: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考核指标的各项成果必须冠以山西财经大学;
  3.各类课题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且以完备手续在我校科研处备案;
  4.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计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5.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图书,只计算署名前三位作者(或主编、副主编)的得分,其他参加者一律不计分。
  6.各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以及教师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以我校科研处登记的为准;
  7.获奖成果与专利均以证书为凭证,以第一作者作为计分标准;
  8.各级各类申报课题数量以我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为准;

  第七条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根据每年考核结果,设立“科研先进单位奖”,奖项设置、奖励标准与奖金使用、分配办法如下:
  1.一等奖一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若考评结果出现并列情况,同时授奖。
  2.设二等奖两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若考评结果出现并列情况,同时授奖。
  3.设三等奖三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若考评结果出现并列情况,同时授奖。
  4. 奖金使用与分配:获奖单位的奖金中,25%作为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用语本单位开展科研活动;8%用于奖励本单位院长(系、部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5%用于奖励主管科研副院长(副主任);2%用于奖励科研秘书;剩余60%部分由各单位根据教师科研成果多少进行奖励。

  第八条 考核评审程序

  1.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当年科研活动进行汇总计分,并奖结果上报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的上报结果进行初审排队,经主管校长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认定;
  3.学校认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两天,无异议即生效。

  第九条 考核评审时间安排

  每年3—6月份对上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通报全校,在教师节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考核评审结果处理意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晋财大校[2002]59号文件颁发的《山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先进单位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3]

版权所有:山西财经大学科研部      联系我们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40号 邮编:030006
晋ICP备0500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