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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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5]3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和第42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性权威机构,以促进全校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宗旨。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双百”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三)审定科研项目;

  (四)鉴定科研成果;

  (五)推荐优秀专家、优秀科研成果、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校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根据任职条件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名额,从我校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提名,经校党委会议通过,并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经校长提名,并报校党委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在本学科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学术地位,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拼搏进取,乐于奉献;

  3、坚持科学精神,关心学校发展,为繁荣我校科学研究努力工作;

  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必要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被推荐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所在专业学术带头人的学术地位;

  2、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科研、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为保持校学术委员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次换届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 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 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需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的事项,按程序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送发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校学术委员 会会议上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对科学研究成果做出鉴定;

  (三)优先获得学校各种与学术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四)享受有关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研究成果写出鉴定意见;

  (三)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提供有价值学术信息;

  (四)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晋财大科字〔1998〕3号)和原《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补充规定的通知》(晋财大科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二)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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