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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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6]1号
  第一条  为了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实现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和《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遴选范围和规模
  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在学校各学科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中遴选。五年内将重点支持、培育10名左右省级青年学术带头人、30名左右校级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有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献身的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3、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从事科技开发及成果推广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具有博士学位。
  5、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术、科学研究方向有特色,近5年内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现主持一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近5年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是主编有教育部规划的本学科主干课程教材。
  (3)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Ⅲ区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是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一承担人并有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被SCI收录。
  (4)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的学科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科主学报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二级学科主学报上发表5篇论文。
  (5)国家和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并在我校学术期刊级别规定指定的国家级期刊(A)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在国家级期刊(B)上第一作者发表3篇论文。
  (6)近5年内获得4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至少一项通过转让或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
  (7)近5年内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是省级以上的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在围绕山西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学校创造纯收入50万元以上。
  (8)有重要科技成果并在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方面工作突出,为山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近5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推广并为学校创造纯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遴选时间和程序
  1、申报时间:当年1月30日前。
  2、遴选程序:凡符合条件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遴选,申请人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推荐表》,所在院系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示1周,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条  支持政策
  1、学校对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支持5年为一个周期,优胜劣汰、滚动遴选。
  2、对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中入选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在专项建设经费中优先安排科研设备经费。
  3、优先推荐参加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和教育部科研项目。
  4、在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支持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5、入选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学校按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1:1配套资助。属于省级重点或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的教师,资助经费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中列支;属于一般学科的教师,资助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六条  考核管理
  1、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工作由校科研处负责实施。
  2、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在正式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填写《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科研计划》,报送学校科研处。
  3、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在资助期满后,要填写《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
  4、学校对获得的资助的配套经费单独建帐,由获得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配套经费的管理统一遵照《山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学校财务处单独编制《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学校。
  5、“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以获得资助和配套经费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资助”字样。
  6、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以及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科研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决定中止或撤消资助。
  7、学校应加强对资助者的考核和管理,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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