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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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9)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信息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都属对外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条 凡我校参加对外科技交流的人员,都属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提醒。

第四条 凡在对外交流的下述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中必须实行保密提醒制度:

(一)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四)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密提醒的主要方式

(一)公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应首先对公务出境人员进行出国教育和学习《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并要求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二)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通过科技处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科技处进行登记,由科技处负责《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的教育,要求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三)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由学院办理审批手续的, 由人事处负责按上述条款执行。

(四)出境人员或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及软件磁盘等)。如需携带科学技术开发的文件资料、论文、科研成果及数据等,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出境人员还需填写《出境资料、物品审查表》,并记录在案。由科技处负责审查,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未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校保密委员会应予指出,仍执行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有关泄密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我校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科技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其他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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