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9)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保密工作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防、科技、经济等工作关系重大。为切实做好我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秘密”,是指由学校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校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费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管理方法、用户名单、资源情报等。
第三条 科技保密工作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与保密管理工作密切结合。
第四条 学校科技保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科技处负责学校的科技保密工作,各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二章 学校科技秘密事项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 关系到学校的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学校科技保密范围:
(一)影响学校技术在国际、国内的先进程度;
(二)影响学校技术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
(三)失去学校技术的独立性;
(四)损坏学校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学校科技秘密范围: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的;
(二)在国内、国际无竞争能力的;
(三)纯基础理论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校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学校权益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学校科技秘密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部门决定。
第八条 学校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已在大范围内试验推广,可保密性差的;
(四)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取的;
(五)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要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科技秘密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经科技处审查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科技处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及时确定项目(课题)是否属于科技秘密和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对其密级进行评价。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十条 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本规定难以确定密级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办法》予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密级。
第三章 学校科技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学校科技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书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活动。
第十二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科技秘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带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应由接待单位报科技处审查,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或出口境外,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分管校长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及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秘密技术同境内、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资企业的,应在立项之前报科技处审查,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间若要申请专利的,应报科技处审查,并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科研人员,学校不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所拥有的科技秘密,凡依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照本《规定》并参照国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管理。
在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科技秘密时,应当同时确定涉密人员范围。学校及涉密人员应负有保守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科技秘密,情节严重的,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因业务关系知悉学校科技保密人员或业务人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等,均负有保守学校科技秘密的义务。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泄露、转让、使用学校科技秘密,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赔偿学校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