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9)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促进学校项目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科研项目是指包括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以我校名义承担和参与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三条 科技处为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承办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登记备案、中期检查、结项管理与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五条 纵向项目是指由省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及其职能部门和政府委托机构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纵向项目的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以及经认定的国家级项目。
(二)教育部项目。包括教育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及人才支持计划确定的项目。
(三)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办、局立项的项目,省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省级人才支持计划确定的项目,省政府招标项目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级专家基金项目。
(四)省教育厅项目。包括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项目及人才支持计划确定的项目。
(五)学术团体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我校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或申报人按申报要求将申报项目的材料报送科技处。
(三)国家级项目申报实行预答辩制度,由科技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以获准立项文件为依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及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建档备案。
(四)各级人才支持计划确立的项目,必须在学校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启动上级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中期管理
(一)科研项目立项后要按时进入研究阶段,按照项目协议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研究。
(二)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期限与研究人员均不得变更。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经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项目研究阶段,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送中期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报送结项申请,办理结项手续。
(二)委托学校负责组织结项的项目,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结项申请,由学校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办理结项手续。
(三)最终结项结果书面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四)未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下一年度不准以学校名义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鉴定
(一)委托学校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鉴定申请报学校科技处。
(二)鉴定形式由科技处协助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下达单位商定,需要学校科技处负责的项目鉴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鉴定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付。
(三)项目组直接向项目下达单位申请项目鉴定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组织,科技处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项目研究报告及鉴定结果等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由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学校名义承担和参与的非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管理。横向项目申报,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填写项目协议(合同)书,经学校同意后签订相关协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委托书或合同报科技处备案。
项目经费未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结项管理
1、横向项目结项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由学校科技处参与协调、监督结项工作。委托学校科技处组织结项的项目,结项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付。
2、结项后应将完成成果、项目评审鉴定或验收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校级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的内容
(一)学校规划项目。学校根据特定需要规划启动的项目。
(二)科研启动费项目。获得科研启动费的教职工必须在学校申请并立项1项以上与本人或团队所在专业或研究领域相一致的校级科研项目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学生项目。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管理
(一)校级项目的立项、中期管理与结项
1、立项。学校规划项目计划下达后,由本人持申报书向科技处申报,科技处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其结果在学校内以告示、科研网和校园网形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即立项。
科研启动费项目,由获得该项经费的教职工填写项目立项书,在科技处备案。
2、中期管理、结项。按照纵向项目程序执行,由科技处负责组织。
(二)学生项目的管理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4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制度是指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科技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监督的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指科研项目组组长、申请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或未指定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中排名第一的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项目负责人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成项目组,负责项目申请与立项工作;具有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项目组和充分利用学校可用资源的权利。
(二)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负责项目研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项目研究实施计划、中期研究计划、年度研究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落实。
(五)按时报送中期研究报告,提出结项、鉴定申请。
(六)负责项目成果发表、出版、转化、推广等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5]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