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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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9)4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科研综合竞争力,强化学校的科研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校设立“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

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考核评审的对象和要求

(一)考核评审对象

考核评审对象为有专职教师队伍的教学单位。国家、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校独立的研究机构不参加本项考核评审。

  (二) 考核评审的要求

  年度科研先进单位考核评审,是学校科研激励机制中以评促考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具有专职教学队伍的教学单位,均应参加科研先进单位考核评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本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对科研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参加考核评审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评审的原则

  (一)科学性。考评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规范、便于直接比较,考核程序力求简单方便,科学合理。

  (二)真实性。各种考评数据以学校备案的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为准,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公开性。考评指标公开,考评形式公开,考评结果公开,评优奖励公开。

  (四)公平性。对各单位的考核,统一使用同一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努力实现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公平。

  第五条 考核评审的内容

考核评审的内容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文学艺术作品、发明与专利、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学术活动、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管理与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记分依据与测算方式

  (一)记分依据

1、依据《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指标量化细则》所设计相关指标进行计分、测算。

2、考核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3、各单位职称、学历人数按当年12月31日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在册人数为准。

4、考核评审指标涉及的信息和资料,以学校科技处登记、确认备案为准,未登记、确认备案的资料不列入考核评审范围。

(二)测算方式

1、标准计量单位

按照以下标准折算各单位标准计量单位:讲师为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为1.1,副教授为1.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为1.3,教授为1.4,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为1.5,博士生导师为1.6。

2、单位标准计量单位总量

单位标准计量单位总量=1×讲师人数+1.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1.2×副教授人数+1.3×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人数+1.4×教授人数+1.5×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人数+1.6×博士生导师人数

3、单位考核得分

单位考核得分=科研总得分/单位标准计量单位总量

(三)说明

  1、学生科研成果计入单位总得分,导师与所指导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的论文,以导师记分。

2、一个记分项只能在一个考核单位记分,无法确认成果归属的记分项不记分。

第七条 考核评审时间

每年1月至2月对上年度进行考核评审。

  第八条 考核评审程序

  (一)各个单位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当年科研进行汇总计分,签章后上报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结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须经各单位科研秘书签字认定。科技处将初审结果经主管校长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认定。

  (三)学校认定结果在学校内以告示和科研网、校园网形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即生效。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2名,每项奖励人民币4万元,三等奖4名,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考评结果出现并列情况,同时授奖,并依次减少下一奖项的名额。

第十条 奖金使用与分配

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团队建设、科研活动、科研发展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后方可支配。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党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先进单位评审办法》(晋财大校[2003]6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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