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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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大校[2005]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在学校原来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汇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学校教职工为第一承担人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科研处为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承办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管理与协调服务相关工作。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基金委、各类学术团体公开发布项目通知,并由学校科研处、教务处(教学研究项目)、外事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统一组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含投标)得以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以及与此相同级别的国家级项目。

  (二)教育部项目。

  (三)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下达的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基金项目、省留学基金项目,以及与此相同级别的省部级其他项目。

  (四)山西省教育厅项目。

  (五)校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学校科研处根据项目发布文件(或通知),通过便函和学校科研网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科研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将申报项目的完整材料按时报送科研处。

  (三)由学校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定)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项目以获准立项文件(或通知)为依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建档备案。

  (二)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组接到通知后应将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研究阶段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立项后要按时进入研究阶段,按照项目协议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研究。

  (二)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期限与研究人员均不得变更。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经学校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变更。

  (三)在项目研究阶段,由科研处考核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进度完成。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报送中期研究报告和相关成果。跨年度项目应于年底报送中期检查表,年度项目在年中报送中期检查表。中期研究报告经学校科研处验收合格后,由科研处负责通知学校财务处启动学校对所补贴项目的补贴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项目下达单位报送结项申请,办理结项手续。

  (二)委托学校负责结项组织工作的项目,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由学校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办理结项手续。与结项相关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付。

  (三)最终结项结果书面意见(复印件)及成果原件一式三份,报科研处备案。

  (四)对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虽已完成但未按期结项者,项目主持人在下一年度不准以学校名义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完不成项目研究任务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以学校名义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和学校给予的项目补贴。

  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

  (一)委托学校负责鉴定组织工作的项目,在最终成果完成后,项目组应将项目鉴定申请报学校科研处。

  (二)鉴定形式由科研处协助项目组与项目下达单位共同联系商定,需要学校科研处负责的项目鉴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付。

  (三)项目组直接向项目下达单位申请项目鉴定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组织,科研处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鉴定结果书面意见(复印件)及成果原件一式三份,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学校在职员工为第一负责人、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项目。包括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委托和合作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交科研处备案,并同时将项目研究经费足额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将项目鉴定或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成果原件一式三份,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支配使用。

  第四章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包括学校规划项目和科研启动费、科研资助经费、科研配套经费资助立项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45岁以下青年学者项目。主要指学校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启动的项目。

  (二)预研究项目。申报国家项目中通过匿名评审而在专家评审会议上未获准立项,但具有重大研究价值和前景的预研究项目。

  (三)科研启动费、科研资助经费与科研配套经费项目。科研启动、科研资助与配套经费等项目是指获得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教职工在申请该项经费时申请立项的校级项目或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的博士生科研启动费和青年学术带头人、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优秀创新团队科研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获得科研启动费和资助、配套经费的教职工必须在学校申请并立项1项以上与本人或团队所在专业或研究领域相一致的校级科研项目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启动费、资助、配套经费必须用于所立项目的研究。

  所有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均依托特定项目,按本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四)学校规划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的管理

  校级项目视同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制度是指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科研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监督的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指科研项目组组长、申请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或未指定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中排名第一的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项目负责人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成项目组,负责项目申请与立项工作;具有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项目组和充分利用学校可用资源的权利。

  (二)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负责项目研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项目研究实施计划、中期研究计划、年度研究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落实。

  (五)按时报送中期研究报告,提出结项、鉴定申请。

  (六)负责项目成果出版、转化、推广等事宜。

  第二十条 科研处的职责

  科研处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和鉴定的相关管理、服务与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的职责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报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供稿: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最后更新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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