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字[20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科研竞争力,形成并强化我校的科研特色与优势,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为非实体科研机构。即学校不定级别与编制,研究人员原则上全部为兼职研究人员,教师不脱离教学岗位。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与专业研究方向组建研究所;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学科组建科研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要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依据本学科研究方向,充分发挥我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的多学科交叉优势,面向全国,紧贴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际,努力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意义重大、目标明确的中长期研究课题。
2.能围绕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研究所研究人员一般在6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研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研究所所长一般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政府特贴专家;省部级专家;博士、硕士生导师;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1.科研机构的建立,由所属单位或建议人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交科研处。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 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
(2) 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4) 研究力量(包括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位、职称及主要研究方向等)。
(5) 内部机构设置。
(6) 当年及三年内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2.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审定。
3.经批准后学校发文颁布机构名称和任命负责人,科研机构方能正式成立。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以各院(系、部)为发起单位成立的科研机构在业务上由所属部门与科研处双重管理;经学校批准成立的跨学科、跨部门科研机构在业务上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1.以各院(系、部)为发起单位、主要由本部门教师组成的科研机构,其所长(主任)、副所长(副主任)由所在单位征求组成人员意见后,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报经学校批准。
2.跨学科、跨部门的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科研处在征求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报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
2.负责各项科研活动、科研任务的组织与落实。
3.负责制定科研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研究机构内部研究人员的考核。
4.负责科研机构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5.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科研机构经费的使用。
6.负责印鉴的使用与管理。
7.承担以研究机构名义从事所有活动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学校为科研机构提供如下优惠条件与政策:
1.为方便工作,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可刻制公章,并可在校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2.对于各研究机构所筹集到的经费,除科研处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经费全部用于课题研究。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不得从事科学研究之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任务与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山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资助、奖励办法》(晋财大科字[2001]2号)的规定,研究机构在每年完成两项横向课题的情况下,学校予以资助3000元。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在每个自然年度完成下列4项任务中的任意2项,学校每年再给予5000元的资助:
1.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2.在我校所认定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论文。
3.完成对本学科前沿研究领域的观点综述(不低于3万字,学校对各个研究所的观点综述后可结集出版);或至少完成2项对本学科现实问题的社会调查,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
4.人文社科类研究机构能够争取到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经费;其他类型研究机构应争取到20万元横向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一般情况下,一年检查一次,两年评估一次。检查评估结果在全校通报。具体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每年检查与考核情况,对能完成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任务的,学校将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立第一年完不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务的,学校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均未承担任何横向课题或没有完成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任何一项任务的撤销其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上述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不同之处的,按本规定执行。1998年10月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晋财大科字[1998]4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