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9)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学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提升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为人才培养服务、为社会经济服务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山西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任务
(一)按照上级部门基地建设的标准,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通过组织科研项目、产出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为学科建设服务。
(三)为学校科研创新团队的成长提供高级支撑平台,负责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承担学校重大科研任务。
(五)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科研创新团队,造就学术大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合理布局,重点发展”的原则,坚持依托学科建设基地、依托基地建设团队的方针,把基地建设成为重点学科建设、省部级学术带头人培养、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二)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配置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向上级部门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院长、所长)由学校校长聘任,实行主任(院长、所长)负责制。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院长、所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面实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二)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予以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的任期。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项目组,加强对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设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观念,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XXX重点研究基地”“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六章 图书、资料、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立专门图书资料室,应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八条 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独立网站等学术成果发表、展示的媒介和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山西财经大学XXX研究院(研究所、中心)主办”字样。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