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9)33号
第一条 为了增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动态,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组织学术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
(二)学校开展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术活动要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方向和专业建设展开,人文社会科学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鼓励各单位采取灵活方式筹集经费,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术团体、学术会议、学术活动的认定
(一)学术团体的认定
1、国家级学术团体是指冠以“中国CCC学会”和 “中国CCC学会CCC专业委员会”及“中国CCC研究会”名称的学术团体。
2、省级学术团体是指冠以“山西省CCC学会”和“山西省CCC学会CCC专业委员会”及“山西省CCC研究会”名称的学术团体。
(二)学术会议的认定
1、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性学会的年会或2个以上国家的学术团体联合主办的具有连续性的学术会议,学校主办且除本国学者外有5国以上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会的年会和国内学术团体主办的具有连续性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主办且来自省外的参会学者人数达到主要参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术会议。
3、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省内学术团体和单位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
4、校内学术会议是学校及各单位和学术团队组织、承办的学术会议。
(三)学术活动的认定
1、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学术论坛、学术讲坛、学术沙龙、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活动(有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各单位组织和参加的各类科学普及活动。
4、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内、校外主讲的学术报告、讲座等(有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组织和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年经科技处上报学校,经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校资助费用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联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半年经科技处上报学校,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校资助费用一般不超过2万元。
(三)以学校名义组织和承办省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半年经科技处上报学校,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校资助费用一般不超过1万元。
(四)学校各单位组织和举办学术会议,相关会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五)学校各单位主办、承办、协办、联办各种学术活动,必须在会议材料、会场显著位置标示 “山西财经大学主办(承办、协办、联办等)”字样。
(六)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的安全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
(七)学校资助的各类学术会议的举办与承办单位,应将完整会议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后交科技处备案,方可报销资助经费。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由本人持会议邀请函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报销额度和报销内容由学校确定。
(二)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必须持有入选论文通知书或会议邀请函,会议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承担。
(三)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所在学术团体的学术年会,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经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参会,会务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由学校支付。
(四)凡获准参加了校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将会议的全部资料(或复印件)交所在单位资料室存档,并将会议学术内容在校内一定范围进行学术交流后,方可报销相关参会费用(含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不含出差补助)。
第六条 学术报告管理
(一)报告人的条件。学校组织学术报告的报告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是该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或专门人才。
(二)学术报告的组织。各单位举行校内学术报告前必须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报告审批登记表》,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举办。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张贴学术报告海报。
面向全校举办的学术报告要经由科技处审批并在学校科研网上发布。每场报告应做好内容记录,拍摄活动照片,整理报告材料,并报科技处备案,方可按规定报销学术报告费用。
(三)系列学术活动的审批。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系列学术论坛、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须经学校批准,方可举办。
(四)备案。教职工在校外举行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应依据邀请函或相关材料在学校科技处及时备案。
(五)学术报告费标准。国际、国内著名专家5000元/人次;国内著名学者(博导)2000元/人次;省内著名学者(博导)1000元/人次;省内知名教授、专家500元/人次;副教授200元/人次。
第七条 社会学术兼职管理
(一)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团体。以学校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团体,需经学校同意。
(二)以学校名义参加省级以上学会的团体会员费由学校支付,个人会员费由个人负担;担任国家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和国家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国家级研究会及省级学会、省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省级研究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个人会员费由学校支付。
(三)加入各级学术团体以及担任各种学术职务的教职工应将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四)本条所述相关费用由科技处负责审批报销,特殊费用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大校[2005]4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