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5]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学研究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内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在学校原来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汇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以学校教职工为承担人(或能证明学校教职工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
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论文类
在国内、外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学术性论文(包括被国际性或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并正式出版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文化艺术类专业的文化艺术作品。
(二)著作类
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校注、教材、工具书、文学艺术作品、音像、软件和其他公开出版物等。
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教材:对学生所学课程规范介绍有关讲授内容的公开出版成果。统编教材特指由教育部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组织编写并有明确标示的统编教材,不含非教育部组织编写而由教育部推荐的教材。其他学生用教材统称为教学用书。
6、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7、文艺作品: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
8、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9、软件:通过鉴定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的、用于指挥计算机进行计算、判断、处理信息的程序系统或设备。
10、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公开出版物。
(三)项目类
1、通过省级以上立项部门(含省级)鉴定或评审验收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性或开发性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明专利)等。
2、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成果(具有相关证明材料)。
3、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横向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的成果。
4、通过省部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立项、鉴定或评审验收的科研项目。
(四)获奖类
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
(一)科研成果奖的类别
1、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五个一工程”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省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奖。
3、部级奖:国家各部、委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4、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科技进步奖、人文社科奖。
5、学会奖:国际、国家级学会奖、国家级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奖、省级学会奖,省级以下学会、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奖。
6、在科技部、民政部和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类科技成果奖。
7、其它奖:省部级以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
(二)第一作者署名为学校的科研成果参评各类奖项,由科研处负责初审、送评及通知。在不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各类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参见《山西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认定办法》;学术著作级别认定参照山西财经大学科研管理手册《山西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备案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在本单位建立教职工科研档案,同时在学校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的登记备案。
(二)科研成果登记备案的时间、程序与要求为:
1、登记备案时间: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15日(报送1—6月份成果)和1月20日(报送7-12月份和1-6月份的漏报成果)。
2、登记备案程序: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鉴定、结项后,由本人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予本单位科研秘书,由科研秘书通过学校的科研网络管理系统汇总报送全部学术成果,同时将成果原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复审无误后,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的成果编入当年的《山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年度报告》。科研处不受理个人成果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论文类成果附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著作类成果附原件2份、获奖类成果附复印件1份、项目类成果附原件3份。原件及复印件送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教师科研成果资料库备案、存档。
4、“双肩挑”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学术职务所在院、系、部统一组织收集、登记、备案。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辅与直属单位等单位的非教学人员的成果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备案工作。
5、在外上学的我校在职职工,按照学籍所在学校的要求署名发表和出版学术成果时,必须同时在成果适当位置注明我校职工身份,并在我校所在单位和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备案。
(三)由于时滞等原因未能在本年度登记、备案的成果,可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按相同程序登记、备案。
(四)登记、备案后的科研成果材料将转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职责考核、评选科研先进单位和科研标兵、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的基本依据。
(五)未在本单位和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学校在相关考核、评审工作中不予承认。
(六)具有下列情况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备案。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2、未提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用性成果鉴定证明材料的。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成果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