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由我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联系我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校科技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教兴校、人才强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能力建设为保障,以服务科技创新为重点,为学校教育事业和科技工作服务,促进学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团结全校科技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秉承“修德立信 博学求真”的校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内一流财经大学做贡献。
第三条 校科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接受山西省科协业务指导,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校科协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校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学院、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科技普及活动。整合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学生科协等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三)促进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围绕市场和企业需求,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攻关,组织校内外科技推广活动,将创新要素向企业一线聚集,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智库”作用,利用科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围绕国家、省以及高校发展的重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地把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练升华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发挥省科学评估评价中心等机构作用,对教育、学术、科研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服务我校可持续发展;
(四)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传、帮、带”作用,激励年轻人快速成长。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
(五)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六)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研究生开展科技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七)维护我校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我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高校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权益,积极为高校科技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
(八)完成学校领导和山西省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校科协委员会批准同意,即可成为校科协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派代表出席校科协代表会议的权力,代表在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校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校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二)定期向校科协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社团活动情况;
(三)完成校科协委托和部署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校科协的有关活动;
(四)按要求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工作者;
(五)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校科协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各学院、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在编人员7%比例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选举校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校科协工作,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职能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校科协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届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校科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委员15-20名。
第十五条 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科协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校科协各种科技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校科协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